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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政、吴兵华与赵小明与李江离婚后财产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吴兵华,赵小明,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异73号异议人:李政,男,汉族,200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异议人:吴兵华,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以上二异议人委托代理人:李琴,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小明,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执行人:李江,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江(2017)川0112民初2622号一案时,案外人李政、吴兵华向本院申请解除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千弓村15组房屋的保全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政、吴兵华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江(2017)川0112民初2622号一案中,因异议人所有的婚后财产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千弓村15组房屋的被保全查封,请求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查封。2017年8月21日,异议人李政、吴兵华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政、吴兵华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政、吴兵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志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仁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