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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12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曦,男,1969年7月5日出生,47岁,汉族,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山东路**号。本院依据(2017)川011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移送执行杨曦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曦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贵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