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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薛均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薛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庆森,局长。被执行人:薛均峰,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薛均峰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薛均峰未经批准实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作出阳社抚费征字【2016】第0051023号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内容为:征收被执行人薛均峰社会抚养费6517元。薛均峰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17年6月20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17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52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6517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增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