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王剑、李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王剑,李晓庆,王奶力,李卫国,傅晓凯,宋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8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文、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王剑,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晓庆,女,汉族,1979年5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奶力,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卫国,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傅晓凯,男,汉族,1983年6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宋林江,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王剑、李晓庆、王奶力、李卫国、傅晓凯、宋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