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吉平与马鑫鹏、袁杰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吉平,马鑫鹏,袁杰,韩彦,格尔木欣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吉平,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生,个体,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鑫鹏,男,汉族,1989年8月6日生,个体,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智,男,汉族,1965年7月7日生,斗山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职工,系被上诉人马鑫鹏之父,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杰,男,汉族,1988年8月8日生,个体,其他信息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彦,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格尔木欣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欣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盐桥路18号。法定代表人:袁睿刚。上诉人郭吉平因与被上诉人马鑫鹏、袁杰、韩彦、格尔木欣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吉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上诉人郭吉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党雪仁审 判 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李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