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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银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银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7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银辉,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2015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O17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6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银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76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陈银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银辉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5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原审被告人陈银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银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银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银辉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7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羽审判员 谭 辉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一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