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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4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彬雄与钟铁、冯立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彬雄,钟铁,冯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彬雄,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钟铁,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冯立志,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郑彬雄与被执行人钟铁、冯立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一、钟铁、冯立应向郑彬雄返还定金1万元;二、钟铁、冯立志承担一审受理费108元、二审受理费21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彬雄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钟铁、冯立志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证券、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于2016年12月将被执行人钟铁、冯立志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奕广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