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梁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梁威,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梁威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威应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梁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梁威罚金一案中,在执行期间,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