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萍与霍永强、霍建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萍,霍永强,霍建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韩萍,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霍永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霍建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萍与被执行人霍永强、霍建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霍建基全部履行其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霍永强尚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瑞华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