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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章程英与林佩英、景宁畲族自治县中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程英,林佩英,景宁畲族自治县中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1228号原告:章程英,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林佩英,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65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1485164332。法定代表人:毛大勋。原告章程英与被告林佩英、景宁畲族自治县中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传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章程英承担。审 判 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应治政代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