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平退出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181号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荥经县。本院在执行王平退出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平退出违法所得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