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52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被告: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经营者:赵冬良。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邱 松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