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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小爱、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小爱,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小爱,女,汉族,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法定代表人:陈根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伟,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邵小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小爱,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小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书;2、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是为上诉人等全体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涉案纠纷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涉案纠纷系因被上诉人未召开村民大会授权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涉案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从而侵害了作为村民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三、一审法院超期审理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丧失司法公正。综上,恳请公正裁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辩称:一、主体错误。根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陈砦村是郑州市金水区的辖区之一,陈砦村的城中村改造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因此,陈砦村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应是金水区人民政府,同时,市城改办也应负责。所以,本案纠纷的主体应是金水区人民政府或市城改办和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二、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方案是在金水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依法通过陈砦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签字认可的方案,在方案第十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制定权、解释权均归郑州市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而郑州市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是由金水区政府设立的,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因此,本案所涉纠纷应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三、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超期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鉴定期间。本案因鉴定期间扣除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邵小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原告与被告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原告诉请撤销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邵小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邵小爱1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小爱诉请撤销的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系由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公布并负责解释,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并非本案诉请事项的适格主体,上诉人邵小爱诉请撤销金水区陈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亦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邵小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有效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建新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