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海亮刑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176号被执行人:石海亮,男,1989年5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海亮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海亮因犯盗窃罪已服刑完毕,现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7年8月2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海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丽魁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丽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