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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扎某图某与扎某、宁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某1图某,扎某1,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扎某1图某,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扎某1。被执行人宁某。扎某1图某与扎某1、宁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87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扎某1、宁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扎某1图某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扎某1、宁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扎某1图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扎某1、宁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扎某1图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