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郑洪文、郑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郑洪文,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郭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芳,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郑洪文,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郑敏,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郑洪文、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5月7日向各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人郑洪文名下于洋名下有位于金州区XX路XX号X的房屋已在诉讼中保全,该房屋未办产权,但已备案。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积极筹集钱款,履行义务,截至2018年8月8日还款8万元,并就剩余钱款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郑敏、郑洪文自2018年8月起至2018年11月止,每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0000元,另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再还款100000元,以此清偿逾期本息及罚息、复利;除此之外,自2018年8月20日每月至少还款5000元直至实际还清涉案房贷为止,最晚不得超过2022年5月20日,故本案不宜强制执行。另,上述长期分期履行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滕今桥审判员杨运涛代理审判员崔小茜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宝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