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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840号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与贺兰路交口太阳城会馆3楼。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红,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的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已向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区分局文安街派出所报案,该所已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符合法定中止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