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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金牛区西建平面设计工作室与金堂阳光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西建平面设计工作室,金堂阳光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3019号原告:金牛区西建平面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成都市府青路。经营者:谭晓弦,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阳光医院,地址金堂县淮口镇。法定代表人:郑文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牛区西建平面设计工作室(下简称西建平面工作室)与被告金堂阳光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建平面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堂阳光医院向原告西建平面工作室支付尚欠的货款2345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6084.33元,利息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堂阳光医院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方为被告方印刷相关医刊、杂志等,双方对定制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材质、印刷质量、付款时间、送货地点、运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商定后,原告方向被告方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印刷品。2016年9月1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进行了确认。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方至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本院。被告金堂阳光医院辩称,对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及原告方主张的欠款金额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16084.33元无异议,但对原告方主张的截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予认可。且根据双方还款协议之约定,尚有三期款项暂未到支付期限,请求驳回原告方该部分的主张。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请求调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被告对双方定作合同关系无异议,对原告方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无异议,对被告方尚欠原告方报酬234500元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16084.3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16年9月12日,原告西建平面工作室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金堂阳光医院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于2015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间委托乙方印刷该医院医刊杂志,现经双方财务对账核实,甲方尚欠乙方印刷款总金额234500元。甲方承诺自2016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一期印刷费给乙方,每月10日内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当月30日内支付,若逾期不付,则甲方以欠款总金额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作为利息支付给乙方,直至付款完毕本协议终止。”协议约定了总共12期。其中第一期金额为28200元,被告方于2016年5月27日向原告方支付了第一期的报酬1万元,截止原告方起诉时,被告方再未支付任何后续报酬。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承揽合同及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定作义务并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且双方一致达成了分期支付的协议,被告方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如期向原告方给付相应报酬。未按合同及协议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约定利息的义务。双方约定了2%的月利率,且协议效力及于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此系双方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告方有权主张被告方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及截止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是否有权提前主张最后三期的报酬。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承揽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原告方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方仅支付了第一期的部分款项,其已连续九期未按合同及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虽尚有三期款项未到支付期限,但被告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明细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其连续多次的逾期付款行为已使原告方的主要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现原告方主张全部款项到期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堂阳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牛区西建平面设计工作室支付报酬2345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6084.33元,利息计算至全部报酬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7元,由被告金堂阳光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唯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