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库俊晖与胡元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俊晖,胡元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915号原告库俊晖,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胡元成,男,194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原告库俊晖与被告胡元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4日立案。原告库俊晖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俊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俊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库俊晖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