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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库俊晖与胡元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俊晖,胡元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915号原告库俊晖,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胡元成,男,194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原告库俊晖与被告胡元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4日立案。原告库俊晖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俊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俊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库俊晖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