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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文粽与谢墩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粽,谢墩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927号原告:董文粽,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谢墩修,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董文粽与被告谢墩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董文粽借款1.5万元,利息0.21万元(自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2017年8月11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及违约金0.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谢墩修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12日前还清,违约金为所欠款项的30%。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款项1.5万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墩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董文粽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0.21万元;二、驳回董文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谢墩修负担114元,由董文粽负担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柔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