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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云华申请执行李松、席志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华,李松,席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99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华,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松,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席志艳,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云华与被执行人李松、席志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