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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451号原告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常平乡。法定代表人张小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范学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瑛,该公司员工。原告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梦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