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小峰与李经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峰,李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94号申请人梁小峰,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李经龙,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梁小峰申请执行李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小峰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经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梁小峰借款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经龙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朗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