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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王文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0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平,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临夏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平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军民街福顺花园对面农机修理厂门口,被告人王文平出于盗窃的目的,以打电话为由借用被害人王某价值3148元的OPPOR9PLUS手机,后乘王某不备,将其手机盗走后出售。所得赃款己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文平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即被告人王文平赔偿被害人王某OPPOR9PLUS手机一部,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拜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