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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8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佳慧与闫海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慧,闫海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209号原告:徐佳慧,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夹河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闫海溶,男,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天庆花园*号楼*楼。原告徐佳慧与被告闫海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李兴禄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