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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陕西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159号原告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与金华路什字东北角泰华紫落澜庭1幢1单元13306室。法定代表人王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陕西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商务中心5B01。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757元,另7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葆人民陪审员  白富义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