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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正礼与李光强、沈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礼,李光强,沈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380号原告:叶正礼,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李光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庆元县,住庆元县。被告:沈世峰,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礼与被告李光强、沈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正礼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正礼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叶正礼撤回对被告李光强、沈世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正礼承担。审判员  杨进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