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美圭与陈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圭,陈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378号原告:郑美圭,男,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陈乃东,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南市。原告郑美圭与被告陈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美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15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陈乃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营用材林转让,2005年期间原、被告有过用材林转让方面的经济往来。截止2015年5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12万元。经协商,被告陈乃东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自2015年6月20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乃东仅于2015年9月30日支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全国人口信息综合应用门户系统查询,被告陈乃东因死亡于2016年12月9日注销户籍。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陈乃东已于原告郑美圭起诉前死亡,陈乃东的民事权利能力随其死亡而终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现原告以死者陈乃东作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已经受理,故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美圭的起诉。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郑美圭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煊审 判 员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