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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游华华与祝阳、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华华,祝阳,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游华华,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祝阳,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炮铺街。法定代表人:祝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游华华与祝阳、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祝阳、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游华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