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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与辽源市西安区龙城采石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辽源市西安区龙城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03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晓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宇明,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龙城采石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国土资执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王淑荣人民陪审员  邢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