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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崔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莲,崔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莲,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崔民,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刘凤莲与崔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民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刘凤莲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15,010元。刘凤莲未能提供崔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崔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