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1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919印荣明与俞玉明、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荣明,俞玉明,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919号之一原告:印荣明,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俊(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玉明,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建峰(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印荣明与被告俞玉明、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