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刘延会,男。委托代理人:唐顺涛。被执行人:李玉芳,女。委托代理人:刘相杰。被执行人:日照市诚源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芳。委托代理人:刘相杰,莒县店子集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延会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刘延会与李玉芳、日照市诚源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17年7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请求本院结束此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延会与李玉芳、日照市诚源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