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冯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住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理人宋某甲,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冯某某,住木兰县新民镇。本院在执行宋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年之前应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