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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冯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住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理人宋某甲,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冯某某,住木兰县新民镇。本院在执行宋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年之前应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