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艾鑫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艾鑫,北京圈内圈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389号申请执行人:刘艾鑫,男,汉族,1993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圈内圈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7层1708室738房间。法定代表人顾纪兴。本院在执行刘艾鑫与北京圈内圈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圈内圈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颢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