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张林、杨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张林,杨志华,熊瑛,楼清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148号申请执行人:钱张林,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杨志华,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熊瑛,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楼清宇,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张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8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志华、熊瑛、楼清宇在(2017)浙0481执314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志华、熊瑛、楼清宇存款人民币5040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490元,执行申请费744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奇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