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西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西保,曾用名丁西宝,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郎溪县。2012年5月29日因吸毒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19日因吸毒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7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西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西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丁西保酒后无证驾驶皖P×××××号轿车由郎溪县驶往十字镇,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S214省道十字镇茶场红绿灯附近路段处,被值勤民警查获。民警对丁西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民警抽取丁西保血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丁西保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其行为已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丁西保的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丁西保的供述与辩解,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丁西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西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西保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西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丁西保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丁西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西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