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薛秀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秀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19号罪犯薛秀芳,女,汉族,1959年2月7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射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秀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已缴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薛秀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薛秀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秀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一定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秀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