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西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新疆西泰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229号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黄桷湾居委会7组。法定代表人:陈克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西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昆山工业园区4号标准厂房。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西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