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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894号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丁某某于2007年4月3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借据,借款金额5000元,利率9‰,借款期限12个月。该笔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丁某某对以上事实认可并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丁某某归还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军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