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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福龙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龙,王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龙,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司机,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张福龙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履行(2010)通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通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