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益阳市正湘金属有限公司与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正湘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中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益阳市正湘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罗溪北路282号。法定代表人:何佩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益阳市正湘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湘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根据中驰公司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法院专递向中驰公司依法送达了传票,通知中驰公司到本院接受询问,中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克江审判员 王典良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