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杨九红、钟贵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红,钟贵平,王春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442号申请人杨九红,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刘建林,男,系江西省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贵平,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住瑞金市.被申请人王春华,女,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住瑞金市.案外人陈敏,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赣州市.原告杨九红诉被告钟贵平、王春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九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贵平持有的隐名在案外人陈敏名下的瑞金盛源金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300000元的股权及其收益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501600元。申请人杨九红以其所有的赣B×××××奥迪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案外人陈敏在瑞金盛源金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300000元的股权及其收益,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金额为501600元;查封申请人杨九红所有的赣B×××××奥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030元,由被申请人钟贵平、王春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