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炳福与李世金、程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炳福,李世金,程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民初1250号原告:宋炳福,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玉,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金,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程爱玲,女,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宋炳福与被告李世金、程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炳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金、程爱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炳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连带支付125768元货款;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李世金因从事建筑行业,自2012年初起购买原告宋炳福的红砖,截止至2014年8月10日,尚欠165768元砖款未付,第一被告李世金为原告宋炳福出具欠款证明。后被告李世金于2014年12月及2016年7月又陆续给付了4万元,尚余125768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绝。由于第一、二被告为夫妻,二人应对以上欠款共同承担连带支付义务。被告李世金未作答辩。被告程爱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存在红砖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红砖。2014年8月10日,被告李世金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欠宋炳福砖款165768元李世金2014.8.10号”。后,2014年12月8日支付货款30000元;2016年7月7日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12576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李世金、程爱玲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李世金、程爱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自动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收到货物后,应及时付清货款,拖欠不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世金、程爱玲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世金、程爱玲欠原告宋炳福货款1257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财产保全费1149元,合计2557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