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常克新、马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克新,马克东,刘光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克新,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克东,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光杏,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常克新与马克东、刘光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克东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克东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府城法庭小区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产权证号为32006017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