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式军与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何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式军,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何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457号之二原告:许式军,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健,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国贸花园220幢14号。法定代表人:郑德尧。被告:何晓君,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式军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何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式军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何晓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3167元,财产保全费2198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许式军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董 怡代书记员 巨红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