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靳凤英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凤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靳凤英(曾用名靳秋忙),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闻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凤英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凤英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