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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伍生、袁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伍生,袁国辉,邓招英,袁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黄伍生,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户籍地乐安县,住所地乐安县。被执行人:袁国辉,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就读乐安县职业中学,江西乐安县人,户籍地乐安县,住所地乐安县。被执行人:邓招英(系袁国辉母亲),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户籍地乐安县,住所地乐安县。被执行人:袁记明(系袁国辉父亲),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户籍地乐安县,住所地乐安县。申请执行人黄伍生与被执行人袁国辉、邓招英、袁记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袁国辉、邓招英、袁记明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国辉、邓招英、袁记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