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娟与杨昌增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杨昌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02财保23号申请人王娟,女,1971年8月16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瑞,云南南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昌增,男,1986年6月14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申请人王娟与被申请人杨昌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昌增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象山路5号4幢南单元5-2号住房一套。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昌增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象山路5号4幢南单元5-2号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