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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付国与陈金洪、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国,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陈金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4105号原告:陈付国,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君,北京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洪,董事长。被告:陈金洪,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付国与被告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金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付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付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