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付国与陈金洪、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国,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陈金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4105号原告:陈付国,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君,北京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洪,董事长。被告:陈金洪,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付国与被告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金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付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付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正 微信公众号“”